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路**号。被告人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12月6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UH****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某某东山镇山水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山水路紫竹云山墅门口路段时,未减速行驶,撞上停在路边的董某某驾驶的苏E3****重型厢式货车,致苏UH****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乘员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弃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抓获并提取被告人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淑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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