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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赵天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因赌博,2010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3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 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26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天某(绰号猴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吸食毒品,2014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13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1日因患重大疾病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4月24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天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20年9月23日

、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赵天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20时许,唐某某(已判刑)为向叶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电话邀约被告人徐某、赵天某及孙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111994********,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光**路**酒店内找到叶某某后,驾车将其挟持至本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在上述房内,被告人徐某、赵天某与唐某某、孙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111994********)、孙某甲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对叶某某实施控制,期间对被害人叶某某实施殴打,直至同月19日凌晨1时许才将其放走。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赵天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严重疾病范围,建议定期复查并规范化治疗。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赵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5、被告人徐某、赵天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赵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赵天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天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赵天某现均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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