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初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保利罗兰香谷小区(以下简称“保利罗兰香谷”)低价购买车位、储藏室,办理蓝牙卡、获取物业费减免券等理由,多次骗取其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17万元。
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林某某低价购买保利罗兰香谷车位为由,骗取其共计5万元。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徐某以4万元可以抵面值7.1万元的保利罗兰香谷车位券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4万元。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赖某某夫妻低价购买保利罗兰香谷车位为由,骗取其共计3.23万元,经被害人催讨,徐某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8日归还共计1.4万元。
2017年3月2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蔡某某低价购买保利罗兰香谷车位为由,骗取其共计2.3万元。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经蔡某某催讨,徐某归还共计9000元。
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保利罗兰香谷车位为由,骗取其共计82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保利罗兰香谷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姚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邱某某、闵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财付通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土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7册、补充材料1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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