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徐旭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镇**村**屯**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镇**村**屯**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徐旭东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1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路**火锅店,被告人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矛盾并在火锅店门口与冯某某、张某某发生互殴后,徐某纠集被告人徐旭东、李立业(另案处理)、葛久权(另案处理)等八人,在火锅店吧台处对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徐旭东使用磨刀棒击打了冯某某头部。经鉴定,冯某某被打致右侧鼻骨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头皮、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眼眶内壁骨折、双眼部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张某某头皮创口1.8cm、体表软组织挫伤、手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某、徐旭东主动到辽宁省兴城市石屯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徐旭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报复泄愤,纠集多人殴打他人;被告人徐旭东被纠集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持械殴打他人,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徐某、徐旭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徐旭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跃文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徐旭东均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被害人冯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范明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211****。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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