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徐新阳,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沭阳**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新阳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于2014年3月20日被罚款500元;于2015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徐新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阳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徐新阳和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沭阳县新街口大酒店吃饭,徐某戊(另案处理)因之前与徐某甲有矛盾,路过看到徐某甲的车辆便打电话让其下来谈判,同时通知手下小弟迅速到场准备与徐某甲一方斗殴。徐某甲接到电话后,示意同桌吃饭人员是徐某戊来找事,同时带头下楼,被告人徐新阳及其他同桌吃饭人员均跟随下楼,徐某乙电话联系张某某,并让徐新阳电话联系韩某某,后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车到达现场。双方在酒店门口见面谈判时,徐某戊手下小弟徐某己、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持刀冲向徐某甲,徐某己持关公刀砍徐某甲背部一刀。被告人徐新阳和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徐某丁等人上去殴打徐某己,刘某某趁机逃跑。打斗期间,被告人徐新阳持刀朝徐某己砍砸。经鉴定,徐某己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徐新阳于2019年5月9日在沭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新阳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新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阳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阳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新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新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新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新阳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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