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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新胜抢劫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795号

被告人徐新胜,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胜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点30分许,被告人徐新胜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上蔡东公交站见被害人陈某某单独一人在等车,遂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胁持其至车站后的草丛边。后被告人徐新胜让被害人交出随身现金人民币80元及项链、手链、手表等物品放在地上,并让被害人打开手机微信及支付宝帐户让其查看。期间,被害人手臂被刀划伤。被告人徐新胜见被害人哭泣,未拿走财物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前臂中段尺侧一2cm划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新胜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结果告知单;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新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新胜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新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新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乐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新胜现羁押在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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