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徐新正,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关口镇江**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9月3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新正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1月27日告知二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于11月28日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2018年11月30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徐新正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各自答应帮张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和“老姐”(身份信息不详)从云南省运输毒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和山东省威海市。2018年9月28日中午,李某某携带装有冰毒的乐虎、格瓦斯及酸角王饮料瓶的背包,从云南省南伞出发,于9月29日中午到达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江野连锁酒店与在此等候的徐新正汇合,并将装有毒品饮料瓶的背包交给徐新正后,二人于当晚乘坐从昆明至攀枝花的K146次火车前往攀枝花市。为了躲避检查,李某某、徐新正按照张默寒的指示,在攀枝花市的下一站德昌站下火车。2018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徐新正在德昌火车站包车返回攀枝花市途中,在京昆高速公路德昌县永郎路段罗乜河大桥上被抓获,当场查获三瓶分别用乐虎、格瓦斯、酸角王饮料瓶包装的液态及固体冰毒可疑物。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929.3克(液态778.1克,固体151.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抽样送检的4份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4份检材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24.8%、16.3%、0.05%、53.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新正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李卫东
2019年2月14日
附:_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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