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新军合同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徐新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于2016年9月22日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新军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在绍兴市柯某区**中心**幢**室设立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采取先支付定金或部分货款的方式,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履行购销合同,先后从绍兴**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某区**纺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314.4万余元,并将布匹低价销售后逃匿。具体如下:

1.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针纺有限公司骗得氨纶空气层坯布共49013公斤。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53.91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39.9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4.01万余元。

2.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市柯某区**纺织有限公司骗得人棉弹力针织坯布93893.9公斤。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212.95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92.5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20.45万余元。

3.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全棉弹力贡缎坯布78895.1米。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80.47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27.8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52.67万余元

4.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六安**纺织有限公司骗得人棉弹力汗布20073公斤。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45.52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16.5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29.02万余元。

5.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人棉氨纶坯布21588.8公斤。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48.57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18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30.57万余元。

6.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纺织有限公司骗得人棉氨纶坯布40374.5公斤。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92.03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29.18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62.85万余元。

7.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新军采取上述方式,从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75D珍珠雪纺坯布101176米。经价格认定,涉案布匹价值21.85万余元。被告人徐新军仅支付货款17万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4.8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原料采购合同复印件、收货单据、银行交易流水、公司资料、价格认定书、银行转账回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码单、发票、货款凭证、转账支票、对账单、授权委托书、应收账款明细账、借款协议、码单、还款计划、转账支票、借条、回款信息、欠条、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顾某某、雷某某、柳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洪某某、俞某某、骆某某、金某某、任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新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新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货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2020年9月7

附:

    1.被告人徐新军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