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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小名**,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汉族,初中文化,系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着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2017年初,徐某某伙同他人在花垣县**镇**村以花垣县**农业开发有限公的名义流转约五百亩土地,徐某某使用其中的400余亩作为蔬菜基地进行开发。2017年4月26日,徐某某以宋某某、刘某某、石某丁的名义注册了,以宋某某为法人代表,刘某某、石某丁为股东,徐实际控制的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期间,徐某某以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镇**村进行蔬菜种植,因其经营管理不善,在**、**的蔬菜基地亏损,且拖欠了**、**两村村民的土地流转费务工费,两村村民将原流转给徐某某的土地收回。2018年,徐某某在**镇**村村民土地流转费务工费,且村民将流转土地取回的情况下,其蔬菜基地已经不再经营。2018年3月8日,徐某某将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其侄儿徐某某,徐某某仍然实际控制此公司。2018年5月左右,徐某某从县***局产业办主任梁某某的“农业农村产业项目工作”QQ群中看到了梁某某发布的一套有关国家涉农资金产业扶贫项目的申报模板,徐某某便产生用其己不再经营的蔬菜基地作为项目申报,套取国家涉农扶贫资金,用于还自己欠款的想法。于是徐某某便找了一家打印店按申报模板做了一套以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义申报的“**镇**-**村500亩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的虚假申报材料。2018年7月2日、7月3日,徐某某拿着虚假资料分别找到**村、**村干部及**镇政府干部,以申报得产业扶贫款后就还清**、**村民的欠款,说服村干部及镇政府干部在申报材料上签字盖章。然后徐某某将虚假申报材料交到花垣县**局申报五十万元国家产业扶贫款。花垣县**局在没有对徐某某申报的项目现场核查的情况下,审批通过,分别于2018年8月9日、9月30日,通过花垣县**局给徐某某实际控制的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拨付了25万元、15万元,共计拨付申报项目百分之八十的扶贫资金40万元。徐某某拿到40万元的国家产业扶贫款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还给文某某25万元,支付购买杨某某二手车尾款,给**镇政府转账6万元用于归还**、**村民欠款,余款徐某某用于其个人、家庭生活开支及还其他个人欠款。2018年12月9日,花垣县**局在得知徐某某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经过集体研究,将尚未拨付的10万元,其中的8.4万元通过徐某某作为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利益联结分红发放给75名建档立卡户,余下的1.6万元回收至花垣县**局扶贫资金专户。

案发后,2019年9月2日,徐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徐某某户籍证明;(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到案经过;(4)花垣县**镇**村提供的**镇**村土地流转汇总表及**镇**村与花垣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徐某某还款承诺书、欠款书证;(6)花垣县农业局提供的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报项目资料、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50万产业扶贫款的支付凭证、湘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建档立卡户签订利益联结协议;(7)花垣县财政局、花垣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证明;(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活期存款明细账、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共清单;2、证人石某甲、龙某甲、石某乙、龙某乙、石某丙、肖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文某某、杨某某、麻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50万元,占为己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子伯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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