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原绍兴县**石料场、绍兴县**碎石场负责人,家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谌波平,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4月1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04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和李某甲合伙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绍兴县**镇**村***附近石料场151万吨资源开采储量的采矿权,并设立了绍兴县**石料场从事石料开采活动。后徐某某因故向国土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经国土部门同意,采矿许可证期限更改为2005年2月份至2010年2月。2006年上半年,李某甲退出股份,该石料场由徐某某独自经营。2007年12月、2008年12月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矿产勘查院对**石料矿矿山储量进行检测发现矿区北侧和东侧有越界开采等情况,其越界开采量分别为2.937万吨(11千立方米)和11.37万吨,2009年3月13日、11月19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向绍兴县**石料场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石料场退回采矿许可证核定标点范围内开采。2009年12月15日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矿产勘查院再次对**石料矿的矿山储量进行检测,发现该石料场矿区内已开采101.13万吨,矿区外又实际开采了58.71万吨(期间2009年2月因排险核定3.48万立方米,计9.2916万吨)。
2010年2月至2015年5月5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采矿许可证已到期,且实际采矿量已达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在原**石料场及附近地方继续开采。为此,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1年8月9日、2013年10月30日、2015年5月5日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矿产勘查院估算,2004年2月至2015年5月6日绍兴县**石料矿开挖点红线范围内采损消耗的石料矿资源储量为1605348吨;红线范围外采损消耗储量为2029534吨;红线范围内采损消耗残坡积层储量为67865吨;红线范围外采损消耗残坡积层储量为86431吨。合计为3789178吨。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石料751796吨,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465445.6元。其中矿区红线范围外非法采矿656448吨,矿区红线范围内非法采矿95348吨。
二、寻衅滋事罪
绍兴县**石料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原址开设了绍兴县**砂石场,并向**村租地50年,2016年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开始后征用了其租用的土地。2016年9月,因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平水段部分工程遭村民阻挠,施工方无奈给徐某某部分工程的股份,并约定徐某某占工程40%的股份,徐某某负责杭绍台四标工程所在工程地点的协调,做到施工便利不受影响。2017年1月至7月间,徐某某为给平水镇政府施加压力,有利于解决其砂石场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在位于其砂石场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必须经过的便道等地方拦堵施工车辆,或者指使他人拦堵过往施工车辆,影响了施工进度,直至2017年8月**砂石场拆迁补偿问题解决完毕。同年8、9月间又因未能承包到另一工程所属的碎石场,徐某某在该碎石场出入便道处拦车1次。此后,因其他村民拦路阻止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四标一工区施工,施工方被迫花钱解决问题,为防止徐某某得悉该事后出现反复,又行拦路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方无奈找徐某某协商,被迫答应给徐某某人民币60万元,并于2017年12月9日晚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绍兴市国土局柯桥区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徐某某询问笔录、孙某某询问笔录、徐某甲询问笔录、采矿许可证、绍兴县平水红墙下石料场采矿权拍卖出让文本、绍兴县采矿权拍卖须知(平水红墙下石料场)、拍卖矿山基本情况及拍卖方案、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关于要求确认采矿有效期及变更企业法人的报告、锦浩石料场法人代表转让协议、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绍兴县国土资源局通知、整改指令书、临时爆破申请审批责任表、关于临时爆破开采有关要求的协议、关于要求对矿山边界以外部分山体进行除险处理的报告、绍兴县平水镇锦浩石料矿东北角地质稳定性评价、缴款单、统一票据、关于对绍兴县锦浩石料场停止矿山生产活动的函、管理联系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整改通知书及其情况说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票、石子采购合同、台账、资料、相关记账凭证、入库单、往来账款明细账、绍兴市安泰化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材料、爆炸器材送收一览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调价申请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公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石料加工劳务合同、劳务合作合同、石料加工服务合同、工程合作协议、转账凭条、取款凭条、银行业务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开户信息、锦浩石料场拆迁补偿协议及汇款凭证、徐某某银行帐户明细、报警记录、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红线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尉某甲、尉某乙、冯某甲、魏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傅某某、陆某甲、孙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章某某、李某甲、钱某某、徐某丁、陈某甲、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冯某乙、高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谢某某、沈某某、阳某某、王某丁、祝某某、徐某己、施某某、陆某乙、杨某某、徐某庚、赵某某、徐某辛、胡某某、陈某丙、徐某癸的证言,由民警胡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县平水镇红墙下建筑石料矿简测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锦浩石料矿开挖点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函、区国土分局复函、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关于绍兴县锦浩石料场采损消耗资源储量差额的说明、关于原锦浩石料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相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原锦浩石料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相关问题的说明及情况说明、浙江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的说明、柯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复函及征收通知、收取资源补偿费的发票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又多次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张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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