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谭某甲结婚,徐某某为此怀恨在心,并为财产及儿子抚养问题与二被害人发生过争吵。2019年7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联系,想接儿子来绍兴,徐某某因李某某承诺净身出户却依然纠缠其儿子而心生愤怒,产生杀害李某某与谭某甲的念头。次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中心路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找到被害人谭某甲和李某某,遂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浙******的白色现代轿车从后方撞击二被害人所骑电动车,致电动车损毁严重,李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徐某某持事先准备的自制尖刀下车,朝被害人谭某甲头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背部、左上肢、左大腿等处猛刺数刀,致其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断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肝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难免性流产、右挠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赴永康还车,当晚19时16分许,因违规驾驶被高速交警检查,徐某某主动打电话向诸暨山下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白色现代轿车等;
2.书证: 接警单、扣押清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谭某乙、肖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男
2019年11月 13 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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