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害人陈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死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8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19日15时30分,徐某某与陈某从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古镇二楼“重庆秦妈火锅店”来到梅林古镇地下停车场,准备驾驶徐某某的车牌为赣C3A236别克凯越小型轿车回南昌。徐某某与陈某在车内等一同回南昌的朋友唐某时,坐在驾驶室的徐某某与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某因夫妻关系不和睦发生争吵。之后徐某某下车坐到车内后座上休息,二人继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某遂用右手臂箍住陈某的脖子,左手拉住自己的右手使劲将陈某勒死,并将陈某放置在副驾驶室。随后徐某某驾驶赣C3A236别克凯越小型轿车,沿城南大道、水科巷、梅林大街、贡江大道行驶,在贡江北大道柿子坪路段故意驾车撞向青A63717重型水泥罐车,并谎称陈某系交通事故致死。经法医鉴定:陈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扼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城市主干道故意撞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玲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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