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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新冠疫情期间,先后将其微信朋友圈中未经核实真实性的销售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消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转发,在明知自己无确切进货渠道或者货源保证供货,且做了几单口罩均未买卖成功的情况下,收受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货款后不发货也不退款,截止案发时仍有共计人民币4430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退还,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收受翁某某订购额温枪的货款155000元后不发货,退还部分货款,剩余76000元未退还。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收受经东海县李某乙等人联系的李某甲经史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订购额温枪的货款275700元后未发货、未退款。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收受赵某某订购额温枪的货款79200元后未发货、未退款。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收受罗某某订购额温枪的货款12180元后未发货、未退款。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手机决定书及清单、徐某某大赢家充值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支付宝、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

2. 证人李某乙、掌某某、李某丙、相某某、徐某某、肖某某、胡某某、马某某、董某某、史某某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罗某某、翁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广西浦北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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