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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1******,汉族,大专文化,南通**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余北居**组**号(居住地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及充值参与网络游戏,虚构能帮人找工作、能拿到低价香烟转卖等理由,以收取介绍费、定金、预付款、投资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甲、徐某甲、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季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曹某甲介绍到南通**公司工作,骗取曹某甲支付活动经费3万元,后在曹某甲多次催问时,又通过他人伪造加盖“南通**生产制造处”章的相关培训通知进行拖延。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又谎称能拿到单位内部低价香烟,并通过他人伪造加盖“南通**生产制造处”章的供烟通知,骗取曹某甲投资款6万元,并提供了其伪造的加盖“南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二)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徐某通过其伪造的加盖“南通**生产制造处”章的通知,使被害人徐某甲相信其能拿到市场价三分之二的低价香烟,即向徐某投资购买低价烟。被告人徐某无法购买到低价烟,即向葛某某等人购买正常市价的香烟,再低价卖给徐某甲骗取其信任,随后,被告人徐某又以加大投资及预付定金等方式骗取徐某甲钱款。至案发时,被告人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甲预付投资款、购烟款、以及资金周转借款共计106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徐某伪造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低价拿烟”的政策通知,虚构可以购买低于市场价香烟的事实,从徐某甲处骗取“定金”12万元;

2.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徐某虚构可以每月购买200条高档香烟的事实,从徐某甲处骗取“定金”16万元人民币。后给付徐某甲价值8万元人民币香烟,实际骗得人民币8万元;

3.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徐某虚构可以购买内部细支95香烟的事实,从徐某甲处骗取“定金”20万元人民币,后给付徐某甲价值3万元人民币香烟,实际骗得人民币17万元;

4.2019年5月底,被告人徐某虚构投资“生产线”即可低价无限量购买黄金叶天叶香烟的事实,从徐某甲处骗取“礼金”15万元。

5.2019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徐某虚构帮徐某甲大量购买香烟的事实,从徐某甲处骗取购烟款30万元,后未给付香烟。

6. 201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谎称资金周转向被害人徐某甲借款共计124万余元,后归还借款共计99.9万余元,被害人徐某甲实际损失24万余元。

(三)2019年7、8月以来,被告人徐某因外债以及在低价烟转卖给徐某甲骗取信任的过程中一直亏损,为“拆东墙补西墙”,即以需要做烟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借款,共计82万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以上述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共计192万余元,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共计162万余元,被害人吴某某实际损失30万元。

2.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以上述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韩某某借款共计51万余元,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共计31万余元,被害人韩某某实际损失20万元。

3.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以上述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共计109万余元,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共计87万余元,被害人张某某实际损失22万余元。

4.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以上述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季某某借款共计70万余元,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共计60万余元,季某某实际损失10万余元。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通过公安机关将本人银行卡余额70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收条、收据借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钱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徐某甲、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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