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鄂州**镇**村**号,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7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区**小区华辉副食店内,趁胡某某一家在副食店内休息之际,将卷闸门撬开后盗走副食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黄鹤楼1916硬感恩香烟2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 娇子宽窄巷子香烟4条、延安细枝香烟4条、钻石荷花香烟2条、黄鹤楼硬红楼香烟2条、小苏烟1条、南京九五之尊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紫云烟1条。经价格认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图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视听资料;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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