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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成法、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徐成法,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2005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法、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徐成法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多次通过被告人杨某某,或直接提供给马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盘金额人民币65万元以上。

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将从被告人徐成法处获取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赌盘提供给马某某下注赌博,并结算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0.65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相关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成法、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法、杨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徐成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成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慈溪**镇***村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7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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