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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成楷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成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23日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4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成楷窜至本区涂岭镇、界山镇以及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一带,先后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2189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成楷窜至本区**镇**路**号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凯祥牌中沙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车转移至仙游县枫亭镇蔡襄北街370号废品回收站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甘某某。

2、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成楷窜至仙游县**镇**街**弄**号,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英骑YQFI30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本区界山镇鸠林村万善神庙中,直至2020年1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查获并扣押。

3、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成楷窜至本区**镇**村**号凯盛家具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嘉伦牌智跑电动车盗走。

经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共计2189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成楷于2020年1月9日在324国道泉港区界山镇交通局治超站旁的万善神庙内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抓获,在抓获被告人徐成楷后,民警发现停放在该庙大殿中的英骑YQFI30自行车,经询问,被告人徐成楷称系其偷盗得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英骑YQFI30自行车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成楷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港区价格认定局文件;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草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成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1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成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成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成楷供述的部分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成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成楷所盗部分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成楷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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