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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成万、徐某平等盗窃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成万,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号。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平,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成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巧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2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支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芝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 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互相邀约在巧某某**镇**村**社小地名叫**处将郑某某、秦某某两家人放养的五头黄牛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某家被盗的两头牛认定价格为26000.00元,秦某某家被盗的三头牛认定价格为29000.00元。被告人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郑某某家被盗的两头牛在夏芝明家被公安机关扣押,调查核实后由被害人郑某某认领走;秦某某家被盗的三头牛其中两头在徐成明家被公安机关扣押,另一头在夏支德家被公安机关扣押,调查核实后由被害人秦某某认领走。

2、2020年4月28日0时许,巧某某**镇**村**社村民李某某家的一头“西门塔尔”大母牛在其家里被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家被盗的牛的认定价格为32000元。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李某某家被盗的一头大母牛在徐某平家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

3、2019年12月16日0时许,巧某某**镇**村**社住人冯某某家的一头大母牛被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某某家被盗的一头大母牛认定价格为20000元。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冯某某家被盗的一头大母牛在徐某平家被公安机关扣押,被盗后已经生了一头小牛,调查核实后,大母牛和小牛被受害人冯某某认领走。经DNA检验,从冯某某手中提取的牛铃铛检出人STR分型,与徐成万的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为7.03乘以10的24次方。

4、2020年4月10日0时许,陈某某和朱某某家赶放在巧某某**镇**村**社小名叫**草山上的两头牛被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家被盗的一头土黄母牛认定价格为9000元,朱某某家被盗的一头西门塔尔母牛认定价格为9300元。经DNA检验,从陈某某、朱某某家牛被盗案现场提取的黄色牛铃铛绳子断端表面的STR分型,与徐成万的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99乘以10的19次方。

5、2020年4月1日0时许,巧某某**镇**村**社住人邓某某的两头牛在其家中的牛圈里被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某家被盗的两头牛的认定价格为22666元。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邓某某家被盗的两头牛在徐成万家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给了受害人邓某某的丈夫胡某某。

6、2020年3月16日0时许,巧某某**镇**村**社住人龚某某家牛圈里四头牛被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龚某某家被盗的四头牛认定价格为55000元。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龚某某家被盗的四头牛中的一头在徐成万家被公安机关扣押,一头在夏支德家被公安机关扣押,另外两头不知去向,调查核实后,被扣押的两头牛被受害人龚某某认领走。

7、2020年3月28日0时许,巧某某**镇**村**社住人何某某家牛圈里的一头小牛被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家被盗的一头小牛认定价格为5000元。经DNA检验,何某某家牛被盗案现场提取的烟头过滤嘴边缘中检出的DNA,与徐某平的血样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81乘以10的31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牛铃铛2个;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扣押物品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耕牛照片,发还耕牛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金缴款单,采集血样笔录,说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学英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成万、徐某平、徐成明、夏支德、夏芝明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3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随案移送物证:牛铃铛2个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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