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斌斌”,微信名:文武,男,197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身份证号:430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号。曾因故意伤害罪,2005年1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吸食毒品,2018年5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还因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0月3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微信名:心淡,女,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居民身份证号:4306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园**路**号。曾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1日、2018年5月31日、2019年11月20日,分别被扬州市公安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30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自2019年6月至11月,先后55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廖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及麻古”)共计29.8克,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100元;被告人曹某某自2019年8月至11月,先后27次帮助徐某某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1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1克的事实:
1.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陈某某。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3.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陈某某。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5.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750元的价格贩卖1.4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陈某某。
6.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7.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8.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9.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0.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1.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2.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3.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4.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5.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6.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7.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8.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19.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850元的价格贩卖1.8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陈某某。
20.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21.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22.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23.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陈某某。
二、被告人徐某某向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3克的事实:
24. 2019年9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25. 2019年9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26.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27.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28.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29.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0.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1.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2.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3.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4.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5.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0.9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6.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7.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8.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39.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聂某某。
三、被告人徐某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4克的事实:
40.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1.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2.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3. 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4.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刘某某。
45.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6.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7.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8.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49.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50.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刘某某。
51.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刘某某。
52.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250元的价格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刘某某。
四、被告人徐某某向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2克的事实:
53.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8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谢某某。
54.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7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及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谢某某。
五、被告人徐某某向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的事实:
55.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给了廖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鉴定,侦查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11月20日分别从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身上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侦查人员于2019年11月19日分别从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身上收缴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重量分别为0.47克、1.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书;6.电子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30.2克、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9.58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系共同犯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徐某某、曹某某均系坦白,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 斌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廖某某;鉴定人:张某某、黄某某、尹某某。
4.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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