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徐意中,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菜市场私房。2009年9月9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月28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4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意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徐意中在邵阳市双某某**建设银行旁边闲逛,看到被害人何某某背着一个的双肩背包,便趁其不备时将包内的银灰色iphoneX手机偷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票、盗窃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意中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现场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意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意中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徐意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意中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1页。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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