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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南乐县**乡**村**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2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1********,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村**沟**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1月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1年12月2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4年9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9月26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1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1时5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荥阳市飞龙路与文博路交叉口东南角宝翔嘉苑1号商铺香驴居饭店,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徐某某望风,郝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店内的一部金色OPPOR9手机(经鉴定价值520元)及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018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在郑州市二七区和平路郑州铁路行车公寓3号楼下,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徐某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530元)盗走。随后,李某某伙同徐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和平路和平东村18号楼下,趁无人之机,以类似手段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和平酷车牌电动车(于2018年10月11日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盗走。

2019年1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经预谋,在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106号院,趁无人之机,以类似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极速酷车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10元)盗走。

现赃物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李某某陈述;3、证人郝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电动车销售票据、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均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一九年十月二十五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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