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5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里乡**村**号。
被告人先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二里乡大木树村四社81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2009年、2010年、2012年某甲赌博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2010年、2014年某甲赌博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镇庙高某某十四社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3********,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号。
被告人董某甲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先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先万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被告人陈某甲勇、毛某某、刘某某、董某甲军、先兴某某、枉某某均因赌博嫌疑,于2017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被告人肖某某因赌博嫌疑,于2017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于2018年0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先某某、施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勇、毛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董某甲军、先兴某某、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先万某某、施某某、同案人胡某某、陈某丙英(均在逃)及另外二人(身份不明)在潮南区陈店镇洋新村“万康内衣厂”附近胡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开设一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为赌具,以赌“二八”形式吸引参赌人员到场轮流做庄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外看守把风,该赌场以5%的比例向参赌庄家抽头牟利,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为止,共牟利约15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勇、毛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董某甲军、先兴某某、枉某某等人在该赌场以“二八”形式轮流做庄赌博时均有20人以上参赌人员在场参赌。
2017年12月11日晚上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对该涉赌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先万某某、施某某、王某某,以及正在以“二八”形式轮流做庄进行赌博的被告人陈某甲勇、毛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董某甲军、先兴某某、枉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罗某某才、陈某丁,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桌1张、桌面赌资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先某某、施某某结伙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受他人雇佣,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累犯。
被告人陈某甲、毛某某、刘某某、肖某某、董某甲、先兴某某、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蔡某某、先万某某、施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毛某某、刘某某、董某甲、先兴某某、枉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九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赌桌1台,扑克牌54张,赌资4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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