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贪污、受贿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许昌市经济与技术开发区**局**兼**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商业街**号**号楼**单元,住许昌市东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建安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开发区******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农业、水利、林业等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让他人虚开发票,在单位账上报销等手段非法获取财政资金56.4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开发区**移植项目安排给熟人高某甲(另案处理),让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乙向开发区**局开具一张金额5.548万元发票。2017年3月份,该项目费用在开发区财政上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2017年4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河道两侧**项目安排给熟人高某甲,让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乙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为5.866万元的发票。2017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3、2017年3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三个小游园提升改造项目安排给熟人高某甲,让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乙向开发区**局开具一张金额为8. 987万元的发票。2017年11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3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4、2017年7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游园各类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让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5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乙向开发区**局出具五张金额共计18.531万元发票。2018年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5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5、2017年8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游园、**园、**园三个小游园**提升项目让吴某某找人施工,并让吴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6万元费用。吴某某在施工方罗某某给其报价14万元的基础上加价18万。后施工方负责人罗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十六张金额共计32.32904万元发票。2018年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罗某某将18万元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12万元据为己有,6万元交给徐某甲,后徐某甲将虚开的6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6、2017年8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河道**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刘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5.2万元发票。2018年4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7、2018年3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防治**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潘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5万元发票,2018年4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财政资金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8、2017年5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2017年5-6月河道**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1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许昌**垃圾清运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1.86万元发票,2018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9、2017年7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2017年7-9月河道**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许昌**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两张金额共计3.18万元发票,2018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10、2018年4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2018年**防治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机械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九张金额共计8.5万元发票,2018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3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1、2018年4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河道、游园**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张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八张金额共计7.8万元发票,2018年8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12、2017年9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2017年机械**项目安排其下属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1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许昌**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共计3.15万元发票,2018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1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3、2017年9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市政**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丙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4.2185万元发票。2018年9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4、2018年3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封堵**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1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丙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3.26万元发票。2018年11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1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5、2018年6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封堵**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于某甲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4.569万元发票。2018年11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6、2018年9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河各类**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寇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6.81万元发票。2018年1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3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7、2018年7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质量公园**维修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2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于某甲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4.19万元发票。2018年1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18、2018年7月份,徐某甲将其主管的**测绘项目安排李某某找人施工,并让李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一张金额9万元发票。2018年1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扣除虚开3万元钱产生的税费6千元,给李某某2.4万元,后李某某将2.4万交于徐某甲。徐某甲将2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0.4万元用于徐某甲个人日常消费。

19、2016年1月份,徐某甲将其分管的关闭**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让高某甲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基础上虚开9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乙委托**建筑公司向开发区**局出具金额20.5万元发票。2018年12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9万元委托冯某某存入徐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0、2017年8月份,徐某甲将其分管的装修**会议室项目安排吴某某找人施工,并让吴某某告知施工方在项目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开3万元费用,后施工方负责人王某某向开发区**局出具十张金额共计9.265万元发票。2018年7月份,该项目费用报销后,徐某甲将虚开的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二)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高某甲、徐某乙、孙某某等人人民币72万元,为徐某乙等人工程施工、结算工程款等提供帮助。

1、2014年12月,徐某甲利用担任开发区**局长主管开发区**保洁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于某乙注册的许昌经济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开发区路面保洁工作,于某乙、高某甲、徐某甲(未参与经营)三人按公司利润“分红”。2015年11月,徐某甲收受公司“分红”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徐某甲收受公司“分红”转帐10万元,2018年2月,徐某甲收受公司“分红”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6月,徐某甲利用担任开发区****主管开发区农业、水利、林业项目的职务便利,安排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开发区河道保洁工作,并要求**保洁公司每月从保洁费用提取部分费用作为徐某甲经费。2016年8月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许昌**保洁公司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1月,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许昌**保洁公司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1月,徐某甲利用担任开发区****主管开发区农业、水利、林业项目的职务便利,安排**保洁公司承接开发区河道保洁工作,并要求许昌**垃圾清运公司每月从保洁费用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徐某甲经费。2018年1月,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许昌**垃圾清运公司现金人民币2万元钱;2019年1月,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许昌**垃圾清运公司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3月,徐某甲利用担任开发区****主管开发区农业、水利、林业项目的职务便利,把其主管的**游园、**园、**游园、**桥头游园、**河东侧游园等五个游园**项目安排高某甲找人施工,并与高某甲约定提取10万元绿化养护费。2018年7月,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7年10月至12月,徐某甲在徐某乙的**通电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徐某乙协调施工环境、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帮助。2018年11月份,徐某甲通过高某甲收受徐某乙现金人民币20万元。

6、2019年2月份,徐某甲利用其担任**街道**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负责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其工程款的拔付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明涛

检察官助理:赵世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