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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楼**号。1981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和被害人王某某合作修公路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在乐山市规划局上班,被害人徐某某老家拆迁,徐某某称可以帮其多赔拆迁款,以需请人吃饭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告人徐某某人民币168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医院看望被害人徐某某时认识了被害人敖某某。被害人敖某某因自家房屋拆迁想换一套好一点的房子,遂找到自称在规划局上班的徐某某,徐某某遂答应。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请房管局和其他部门领导吃饭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女儿要买车,钱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24000元。

2019年10月,被害人陈某某因家中修新房,宅基地不容易批,遂通过徐某某认识到自称是乐山市规划局领导的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以需要向其他领导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徐某某将所骗得的钱财均用于自己打牌、娱乐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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