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2020年12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武汉市江岸区**路**村**站私房,进入1楼一间宿舍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部OPPO Reno2手机、被害人王某乙的一部诺基亚X7手机盗走。随后徐某某进入该处私房2楼的一间宿舍,将被害人涂某某的一部苹果7P手机盗走,徐某某在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Redmi k30ultra手机过程中,将手机充电线从手机上拔出时,手机发出声响将被害人陈某某吵醒,后陈某某同室友将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抓获并报警。
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淘宝订单详情、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2.被害人陈某某、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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