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德某,绰号毛呐,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住常山县**镇**村**号。2014年8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徐德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因移动宽带线路箱的安装问题发生争吵,后徐德某至徐某甲家中辱骂徐某甲,并用板凳砸向徐某甲,被徐某甲用手挡住。经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和解。
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德某和被害人徐某乙在徐某丙家喝酒时发生冲突,徐德某用碗砸向徐某乙,被徐某乙躲开,后又用巴掌打徐某乙。
3.2016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德某因不满自己担任村干部时挖的水塘被填,与当时担任村支书的被害人徐某丁发生争吵,徐德某将手中的硬质塑料茶杯扔向徐某丁,被徐某丁躲开。经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和解。
4.2017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徐德某怀疑自家小店被查系李某某举报,遂至李某某经营的小店将店内两张桌子掀翻,造成桌面玻璃损坏,后被徐某己劝回家。20时30许,李某某得知后至徐德某家将徐德某家中桌子掀翻并辱骂徐德某,徐德某上前用手打李某某,并用脚踢李某某右侧腰部致其骨折。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经派出所调解,徐德某赔偿李某某3万元并获李某某谅解。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徐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及伤势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徐某甲、徐某戊、徐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甲、徐某丁、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德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某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徐德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德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浩竞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德某现羁押于常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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