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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彬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徐彬,男,1971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1021533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石门镇西泉子埠村891号。1993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4年8月15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月25日因盗窃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2月14日因盗窃被山东省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3月1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6日因盗窃被山东省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2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00元;2018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灌云县、邳州市、郯城县、临沭县盗窃作案十三起,窃取电动三轮车十三辆,涉案价值共计427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大润发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长征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270元。

2、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庄二院北院院内,盗窃被害人迟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2496元。

3、2019年10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彬至临沭县**镇鸿运商业广场门前,盗窃被害人郎某某鑫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2200元。

4、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巷道内,盗窃被害人秦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4480元。

5、2019年11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赣榆区**镇**村**街,盗窃被害人寇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4480元。

6、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早市集千千新娘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大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1820元。

7、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易买得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2160元。

8、2019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灌云县**镇穆某某万家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甲欧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067元。

9、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沙墩卫生院院内,盗窃被害人孟某某恒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4500元。

10、2019年1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赣榆区**镇**村**街,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6153元。

11、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中心医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恒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3920元。

12、2019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彬至江苏省邳州市**镇华联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薛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2720元。

13、2019年12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彬至郯城县**镇中心医院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涉案价值1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彬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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