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徐彩花,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2012年3月2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彩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徐彩花通过第三人林某某介绍与被害人缪某某相识,其以“徐青”身份并谎称离婚单身与缪某某以男女朋友进行交往。期间徐彩花无固定职业,仍多次虚构在北京上班、家中开办工厂、经常需要会见客户等事实,骗取缪某某信任。后徐彩花以儿子要在网上买东西、自己生病住院需缴纳医药费、给手术医生送红包、工厂进货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骗取缪某某钱款。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彩花共骗取缪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所骗钱财被其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徐彩花家属退出诈骗所得人民币50000元,徐彩花至今仍无力退还余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彩花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林某某、翟某某、方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书证: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银行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
5、辨认笔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彩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彩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凌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彩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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