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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民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3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崇川区**路**烟酒商行(注册名为崇川区**烟酒商行),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从该店后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店内白沙(和天下)香烟2条、冬虫夏草(和润)香烟1条。同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再次窜至该店,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从该店后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店内中华(硬)香烟28条、冬虫夏草(和润)香烟6条、白沙(细支和天下)香烟2条、贵烟(国酒香30)香烟2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香烟2条。被告人徐某某将其盗窃的部分香烟出售给位发展,获利约1万元。经鉴定:上述两次被盗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4450元。

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崇川区濠东路**珠宝店,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从该店后窗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葛某某店内项链、手串、戒指等商品共96件。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被盗首饰分两次出售给位发展,共获利人民币9666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珠宝共计价值人民币34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吊坠、挂饰、手串等96件;

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位发展、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孙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20)z002号检验检测报告、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20】第597号鉴定报告等;

7.勘验、辨认笔录:**烟酒行的现场勘验笔录、**珠宝店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小区**幢住户监控录像6段、**烟酒商行监控录像4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建生

检察官助理:沈媛媛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江苏省如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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