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0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于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在2020年8月6日晚上23时至8月10日凌晨3时之间,驾驶其一辆车牌为川A*****的白色吉利牌熊猫款两厢轿车在崇州市市区内盗窃10次货车的电瓶,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电瓶进行了价格认证,其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842元。

 1、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三和馨居小区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李某甲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2、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石羊西街1号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顾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3、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晋康北路141号商铺门口,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4、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九龙路165号路边,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魏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5、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辰居路338号农商银行门口,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6、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北郊2组一再生资源回收站附 近,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翟某某的川A*****和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7、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金盆地大道108号门口,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8、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晚晴街与崇庆北路交界路口,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成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9、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长城路247号路边,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肖某某的川*****农机货车的电瓶盗走;

 10、被告人徐某在崇州市江源北路366号附近,利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川A*****货车的电瓶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有盗窃犯罪的前科,因此本案的起刑金额应为800元。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