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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贾某某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2323197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排,现居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6日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5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某某诈骗犯罪事实:

1、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岳阳市平江县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为饵,采取借款方式先后骗取了被害人彭某某80万元、徐某甲22.2万元、徐某乙28万元用于还债和赌博,后外逃。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公安于2006年4月20日立案侦查,徐某某于2011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后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外逃。另查明,徐某某在案发前已还彭某某5万元。

2、2012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随男友被告人贾某某来到株洲,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徐某某使用伪造的李某某的假身份证和伪造的贾某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抵押,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为饵,采取借款方式在株洲市荷塘区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85万元、刘某某12万元、王某某93万元,张某某12万元用于赌博挥霍。另查明,在立案前,徐某某已还陈某某196839元、刘某某6万元、张某某1万元。

二、被告人贾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自己在工程结算手续等方面的便利,私自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找人刻制了“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株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28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私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达二十八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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