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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沈某等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姑苏区**二村****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捕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苏州**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股东,住本市**大街**号**幢**室。被告人沈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大学文化,现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区,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村**号,苏州工业园区**路**火锅店股东。

被告人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1********,汉族,大学文化,现住苏州市吴中区**东路**墅**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东路**号**幢**室,苏州市**管委会聘任制员工。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现住苏州市吴中区**镇**峰**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镇**窑**号,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涉嫌虚假诉讼、开设赌场罪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对上述二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沈某通过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获得赌球网站域名、用户名及密码,并通过周某乙发展下线赌客王某某、商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以从中牟利,涉案赌资人民币968688.9元。2019年5月起,被告人沈某伙同盛某某(另案处理)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赌球网站账号及密码,并提供给周某乙、顾某甲,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以从中牟利,涉案赌资人民币123586元。

2.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将赌球网站域名、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徐某某结算赌资人民币20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明细、人口信息等;

2.证人龚某某、顾某乙、毛某某、徐某某、周某乙、周某甲、景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徐某某的供述;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二、赌博罪

2016年12月初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 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伙同后期加入的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先后租赁本市吴中区**公馆**室、**江路**号**幢**室,购买赌博工具、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聚众赌博, 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3人共分得人民币30000元,获利用于赌博第二场地租房费用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月15日加入后,以获利支付“荷官”工资人民币24675元, 总计获利117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人口信息等;

2.证人居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三、虚假诉讼罪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沈某与徐某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后未实际借款,并于2017年9月4日进行了虚假的银行转账。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沈某、徐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沈某利用该虚假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以捏造的事实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后被告人沈某于2019年3月,以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担保人已代为归还借款的虚假理由,向法院撤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民事诉讼材料、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肖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徐某某的供述;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沈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徐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在共同实施赌博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沈某、徐某某在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中,均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龚某某、隆某某、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雯

检察员:章晓丹

2020年1月21

附:

    1.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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