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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8〕3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9********,汉族,中专文化,原淮北市**有限公司及淮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依托其经营的淮北市**有限公司,在未经银行、金融等相关部门授权许可,也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发布广告信息、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许诺25%-30%的高额利息,予以吸纳投资人颜某某、陈某某等200人的资金合计10207540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资金链断裂因无法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及本金逃匿。至案发时,尚欠投资人8400万元本金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放款协议、借据、银行账户流水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颜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检  察  员:汪 军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卷宗38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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