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拨打本市号段的电话的方式,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对方信任,后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取张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秦某某人民币计19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用上述方式,冒充靖江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严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于次日8时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6000元。
2.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用上述方式,冒充被害人蔡某某的姐夫刘某某,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并于次日8时许,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2000元。
3.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用上述方式,冒充靖江兴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骗取被害人曹某某的信任,并于次日8时许,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用上述方式,冒充靖江市政府陈姓领导,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的信任,并于次日8时许,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退出人民币21900元。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徐某某vivo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均暂存于该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通话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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