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建明,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7日,郑某某(已判决)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建明要求购买毒品,后安排李某某(已判决)前往交易。期间,徐建明在青神县南城镇大兴村5组青乐路鑫统领搅拌厂门口向李某某出售了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9克。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建明在青神县南城镇华信砂石厂附近的道路上向童某某出售了300元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建明在青神县南城镇华信砂石厂附近的道路上向童某某出售了300元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徐建明在青神县南城镇华信砂石厂附近的道路上向童某某出售了300元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5.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徐建明在青神县南城镇华信砂石厂附近的道路上向童某某出售了300元约0.3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4日,民警在青神县南城镇华信砂石厂附近的道路上将徐建明挡获。民警从徐建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992克,从徐建明位于青神县**镇**村**组家中搜查出20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8.666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所送检的全部检材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共计19.949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勤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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