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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号,因犯强奸、抢劫罪,于2012年月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邹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徐某住在被害人邹某某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栋**号的家中。2020年0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在家时,找到被害人家某某的钥匙。将被害人放在柜子抽屉内的一枚白金戒指和600元现金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白金戒指以600元的价值变卖。经鉴定,被盗白金戒指的市场价值为1120元。2020年04月19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21日,因被告人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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