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886号

被告单位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邳州市**街道**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吕某某,性别女,196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委托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邳州市**区**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5年10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1月14日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过程中,于2014年开始利用超纯水、盐酸达克罗宁、月桂氮桌酮生产金玛卡男用喷剂、令特威男用喷剂、HerbecaoT本草堂男用湿巾、持久集男用喷剂、印度神油男用喷剂、印度神油男用湿巾、HerbecaoT本草堂男用喷剂男用延时类产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成份含有蛇床子提取物,以公司名义雇佣员工在互联网开设网店进行销售。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中生产、销售上述伪劣产品实际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湿巾等物证;

2.营业执照、合同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61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