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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2014年因诈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6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害人网约车驾驶员黄某某手机上接到公司转来到云南绥江的单子便主动电话联系客户徐某某。黄某某驾车到柏溪镇“柏领佳苑”接到被告人徐某某后,徐某某叫黄某某送他到柏溪城中央办事。途中,徐某某叫黄某某转400元微信给他,徐某某拿了250元现金给黄某某,剩下150元徐某某称到了目的地连同车费一并付清。到城中央后,徐某某下车一会后又叫黄某某送他去柏溪现代城,到现代城后徐某某又叫黄某某拿10元钱给他买数据线。徐某某上车后又叫黄某某送他到柏溪金沙江首座,到金沙江首座后徐某某又向黄某某借了500元钱(微信)。在转到电厂后又叫黄某某借了500元现金,并叫黄某某原地等他。黄某某在原地等徐某某20分钟后徐某某又电话叫黄某某微信转100元钱。黄某某便又用微信转了100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共骗得黄某某1260元钱后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留到网约车微信群并称有坐车到富顺县与其联系。当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主动电话联系陈某某称要坐车到富顺县。陈某某驾车到柏溪镇徐某某指定的地点将其接到后,徐某某叫陈某某按照他指定的路线走并在车上以其朋友急用钱向陈某某借400元钱待到了目的地后连同车费一并付清;陈某某用微信转账转了400元给徐某某。待车行驶一段路后徐某某又以400元钱不够为由又向陈某某借款600元;陈某某又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徐某某。徐某某收到钱后待车行驶一段路后又称钱还不够;陈某某称已经没钱了;徐某某叫陈某某用“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式在叙州区柏溪镇“柏悦府”“恩汁超市”套现600元来拿给徐某某。徐某某收到钱后待车辆又行驶到宜宾叙州区南岸“温馨苑小区”时又声称其哥哥急用钱叫陈某某再以“花呗”套现的方式在叙州区“余群副食店”套现700元来拿给徐某某。先后骗得陈某某2300元钱后徐某某声称将钱拿给其哥哥叫陈某某原地等候后消失。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网约车被害人单某某在网约车群里得知被告人徐某某要到成都市便主动联系徐某某。在电话联系商量好价格后单某某便驾车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方时代广场将徐某某接到。徐某某上车后称要单某某将车开到柏溪镇去接朋友。在到达柏溪镇方圆中汇城路段时徐某某便向单某某借钱买烟并说等到了成都后连同车费一并付清。就这样单某某拿了一百元现金给徐某某和用支付宝转了100元钱给徐某某;但徐某某称还不够;单某某便在柏溪镇翠柏商贸城“好利友超市”支付宝套现400元现金拿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在骗得单某某600元钱后便叫单某某在柏溪镇柏溪花园原地等候后消失。

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网约车被害人肖某某驾车在柏溪镇城中央“大快乐”附近接到打车的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上车后就叫肖某某按照他说的路线行驶。在车上徐某某叫肖某某借200元现金并说到目的地后连同车费一并付清;肖某某便拿了200元现金给徐某某。待车到柏溪镇柏溪花园时徐某某称要在此地等朋友,又叫肖某某借500元;肖某某便用微信转账转给了徐某某。后没有等到人肖某某又按照徐某某指定的路线往宜宾方向行驶;待行驶到宜宾市翠屏区金沙广场附近时徐某某又问肖某某是否还有钱;肖某某又将身上仅有的100 元现金和微信上的301 元钱拿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在骗得肖某某1101元钱后叫肖某某在原地等候后消失。

2019年11月23日中午,网约车被害人王某某在服务平台得知被告人徐某某要到成都市,便到宜宾市叙州区“逸安商务酒店”接到徐某某。在接到徐某某后徐某某称还有几个朋友要到成都;王某某便按照徐某某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行驶了一段路后徐某某称其朋友不和他去成都了便叫王某某将车开到翠屏区民生街去取货。王某某将车开到民生街后徐某某说自己取货的钱不够因为他的朋友还没有把钱转给他。王某某便分三次将2170元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拿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得到钱后离开了一会儿又回来说微信无法支付货款又叫王某某借现金;王某某便在民生街一粮油店内用微信更换了现金1500元和在“华轩超市”用微信换现金的方式换了1200元将套现的钱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在骗得王某某4870元钱叫王某某原地等候后消失。

2019年12月2 日17时许,网约车被害人罗某某在接到同行转来有到成都市的坐车人的信息后便主动联系坐车人徐某某。罗某某按照徐某某发来的微信定位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柏溪花园将其接到。徐某某上车后叫罗某某将车开到柏溪镇224 坡上“阳光假日酒店”去接朋友。当日18时许到达酒店后徐某某便向罗某某借钱200 元并称等会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给罗某某;罗某某便从钱包内拿了200 元给徐某某。徐某某进酒店后又返回称钱不够,又叫罗某某再拿400 元;罗某某便又在钱包内拿了400 元给徐某某,徐某某拿到钱后刚要下车又对罗某某说再拿100 元来买烟;罗某某便又拿了100 给徐某某。徐某某在骗得罗某某700 元钱叫罗某某在原地等候后消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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