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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某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徐小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苑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里**号)。被告人徐小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被罚款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20年6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徐小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小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小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时许,被告人徐小某到高邮市**停车场,采用钻车窗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车内主驾驶与副驾驶之间的储物箱中黑色长方形钱包内1900元现金。被告人徐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小某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购票记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小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小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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