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徐小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小某来到惠阳区**街道**公园篮球场,为窃取手机在周边寻找作案目标,晚上20时许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曾文庆放了一苹果手机(经鉴定,价格为4306.5元)在篮球场旁的一石凳上,而后其拿起手机假装打电话寻找下手时机,21时许被告人见周边没有人走动,被害人正专注打篮球,便将其手机手机窃走而后搭乘摩托车离开现场。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徐小某在惠阳区**街道**路**公寓被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已缴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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