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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金、伍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8〕376号

被告人徐小金,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8 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国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3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颜某某、石国锋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石国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8日至7月22日;自2018年9月18日至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颜某某、石国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30日,谭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某购买毒品,后伍某某在安岳县电信大楼附近将一小袋毒品交给谭某某,并收取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100元人民币。

2. 2017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周某某欲购买毒品,遂联系向某某,向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小金并说周某某要购买毒品。后周某某在徐小金租住的电力公司家属院楼下,从徐小金处拿到一小袋冰毒,事后由向某某向徐小金支付了200元。

3. 2018年1月份,被告人伍某某二次在其家中以150元和200元的价格向曾某某贩卖少量毒品。

4. 2018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以6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小金购买50克冰毒,谈好价格后,被告人伍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200元给被告人徐小金。并让颜某某到被告人徐小金租住的电力公司家属院楼下去拿冰毒。被告人伍某某得到该50克冰毒后,又以3250元的价格将其中25克冰毒贩卖给黄某甲(另案处理)。

5.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小金购买麻古20颗。后被告人颜某某受伍某某安排到徐小金租住的电力公司家属院去拿麻古并在楼梯间给被告人徐小金现金800元。

6. 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一小袋冰毒,被告人颜某某受伍某某安排在伍某某家楼下将一小袋冰毒交给邓某某,并收取100元现金。

7.2018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在其家中或其家楼下以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何某甲贩卖少量毒品。

8.2018年1月至3月6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以200元每小袋不等的价格多次向袁某甲、李某甲(女)贩卖少量毒品,并安排被告人颜某某将贩卖的少量毒品交给袁某甲、李某甲(女)。

9.2018年2月至3月6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四次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少量毒品。

10.2018年正月初五、六,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2018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

11.2018年3月5日,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一小袋冰毒和2颗麻古。

12. 2018年3月5日晚,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颜某某在伍某某的安排下将一小袋交给陈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200元。

13. 2018年3月初,被告人伍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小金购买4克冰毒。被告人颜某某受伍某某安排到徐小金租住的电力公司家属院去拿到4克冰毒后交给伍某某。

14.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伍某某、徐小金经过商量,由被告人徐小金前往泸州购买毒品再卖给被告人伍某某。当日,被告人伍某某将购买毒品的资金共计3700元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徐小金。被告人徐小金从泸州购毒回到安岳后即联系被告人伍某某到其租住房拿毒品。被告人伍某某即让颜某某到徐小金的租住房将10克冰毒及50颗麻古拿回伍某某住处并进行分装。当晚,被告人伍某某在其家中将1克冰毒及10颗麻古以63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630元。后又有人联系伍某某及颜某某购买毒品,伍某某即将购买的冰毒及麻古分出部分给颜某某,让颜某某去卖。随后,被告人颜某某在伍某某家楼下将一小袋冰毒以20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经被告人石国锋介绍,被告人颜某某乘坐石国锋驾驶的货车将一小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在县疾控中心附近卖给蒋某甲。被告人石国锋搭乘被告人颜某某在岳阳镇小学外将一小袋冰毒和1颗麻古卖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将200元转给伍某某。被告人石国锋搭乘被告人颜某某到安岳县水务局外将一小袋冰毒和1颗麻古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

2018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颜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被告人徐小金的随身物品中查获冰毒5.47克、麻古0.76克;在被告人伍某某家中搜查出冰毒1.29克、麻古2.33克;在颜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查获冰毒1.84克、麻古0.42克。

二、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石国锋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徐小金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徐小金两次容留李某乙(男)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徐小金容留伍某某、颜某某在其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3.2018年3月初,被告人徐小金容留伍某某、颜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4.2018年3月7日晚,被告人徐小金容留颜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

(二)被告人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 2018年1月份,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容留曾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2.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伍某某容留邓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3.2018年2月底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四次容留秦某某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4.2018年3月7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容留颜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三)被告人石国锋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石国锋三次驾车同颜某某一起到工业园路边,三次容留颜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2.2018年3月6日晚,被告人石国锋驾车同颜某某、蒋某某一起到工业园路边,容留颜某某、蒋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3.2018年3月7日晚,被告人石国锋驾车同颜某某一起到城西乡千佛路路边,容留颜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照片等书证;3.黄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颜某某、石国锋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颜某某、石国锋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徐小金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被告人伍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被告人颜某某、石国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石国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告人颜某某、石国锋的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石国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小金、石国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颜某某、石国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小金、伍某某、石国锋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兵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小金、颜某某、石国锋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视听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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