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以高息为诱饵,承诺返本付息的方式,组织业务员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徐某某就职期间,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8.8万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银行流水、投资合同以及收据、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严某某、赵某甲、夏某某、苏某某、王某甲、唐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李某某、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赵某乙、瞿某某、杭某某、嵇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流某某、蒋某乙、戴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王某戊、龚某某、王某己、田某某、尹某某、唐某某、韩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南审希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90册共计15214页,补充材料8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随案移送南京南审希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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