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9月21日、2010年9月6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0月12日、2004年8月29日、2010年1月19日、2011年11月28日、2015年9月29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8月29日、2017年2月27日、2018年12月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射阳县境内先后4次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居委会**组**号邱某某家,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2.2020年7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射阳县海通镇**港**组**号姚某某家,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3.2020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组**号黄某某家,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4.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射阳县四明镇徐**村**组**号王某某家,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楠楠

检察官助理:蒋雅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