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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秦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超市东门楼上**楼中间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高中文化,滴滴车司机,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洋河镇等地向他人非法买卖枪支3支、 气枪弹1000发,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宿迁市洋河镇冯桥村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认定为枪支,系5.5mm气步枪;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以人民币52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认定为枪支,系5.5mm气步枪;

3.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三次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分三次以人民币10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秦某某出售气枪弹共计1000发。在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后,侦查人员搜查到尚未用完的铅弹236枚,经鉴定,该铅弹为5.5mm气枪弹;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出售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为非军用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6月30日被抓获归案。抓获时,在被告人徐某某车内搜查到“板球”样式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枪认定为气枪,为5.5mm气步枪,并搜查到铅弹30枚,经鉴定,该铅弹为5.5mm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775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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