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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车业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商瑞安市**镇**新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车业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与宿州市**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园区管委会对安徽**车业有限公司根据进度给予厂房建设补贴和设备购置补贴。被告人徐某某为骗取**园区管委会设备购置补贴款,伪造了安徽**车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液压机械厂、瑞安市**自动化设备厂分别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并伪造向上述单位支付设备定金的虚假银行业务流水账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以及企业往来询证函、供货方承诺函,及远高于设备实际价格的设备订购款18917万元和预付设备款2263.6万元票据,用于设备价款评估,骗取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向**园区管委会出具预评估报告书及首批机器设备已投资额度预评估明细表,诈骗**园区管委会机器设备补贴管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9年9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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