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徐宏达(绰号“徐涌”),男,200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连山区**路**栋**号,公民身份号码2114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宏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徐宏达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通过网络购买了吕某某申办后贩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后虚构自己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身份,以**公司倒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盾KN95防护口罩的名义在网络上寻找被害人。同年3月下旬,徐宏达使用微信通过刘某某等人联系上了有购买需求的四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后徐宏达伪造了**公司和**公司合同章,以前述两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达成了30万个神盾KN95防护口罩、总金额186万元的虚假买卖协议,并以非工作日不能对公支付货款为由,伪造了**公司和**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公司向吕某某贩卖的银行卡支付货款,**公司李某某按照徐宏达的要求向前述银行卡分两次共计转账186万人民币。被告人徐宏达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宏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9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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