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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江阴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凌晨,溜门进入江阴市**街道**路江苏**工地宿舍区窃得车钥匙一把,后使用该钥匙打开进入苏A****3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内实施盗窃,共计窃得人民币500余元、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763.2元)、荷花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60.4元)、黄金叶香烟5包(价值人民币424元)、茶叶2盒、其他香烟等物品,上述部分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47.6元。被告人徐某某后将窃得的硬中华香烟2条给谢科用于抵债。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释放证明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卷烟价格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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