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能力帮助他人处理交通违规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5000元、被害人肖某某62500元、被害人周某某7000元、被害人张某乙3000元、被害人刘某某21500元、被害人左某某7000元、被害人张某丙1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9100元、被害人孔某某105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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