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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大卫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徐大卫,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大道**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号)。被告人徐大卫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远圣,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大卫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1日间,被告人徐大卫采取使用互联网招募、纠集卖淫女、通过微信发布招嫖广告与嫖客洽谈、安排卖淫女上门卖淫、通过微信收取嫖资、按约定比例向卖淫女分配嫖资的方式,组织聂某某(化名某甲)、张某某(化名某乙)、宋某某(化名某丙,以上三人均行政处罚)、某丁(另案处理)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徐大卫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大卫以前述方式组织聂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三人在徐州市苏堤北路开元曼居酒店703室、淮海西路如家酒店向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均行政处罚)三人提供卖淫服务,当天中午,六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徐大卫被抓获归案,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大卫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 银行交易记录、姜某某等人住宿记录等书证;

3. 证人聂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徐大卫的供述与辩解;

5. 侦查机关对涉案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卖淫女聂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徐大卫及嫖客姜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6. 侦查机关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大卫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大卫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大卫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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