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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国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0699号 

被告单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7*******,系被告单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国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区**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路**都**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位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国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并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5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徐国英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身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徐国英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某某通过韦某某(另案处理)从无锡**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兰溪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铜陵**纺织有限公司、温州**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纺织有限公司、杭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份出售给徐国英,均被徐国英用于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办理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7112292.2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33409.98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国英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税务机关阶段性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徐国英及同案李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国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虚开税额合计人民币1033409.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国英身为南昌**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徐国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徐国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8月13

附件:

1.被告人徐国英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陆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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